随着二维码支付的普及,其诈骗事件也隔三差五的出现,其中“偷梁换柱”式特别引人注意。不法分子只需将商家收款码换成自己的收款码即可坐收渔利,一般来说,骗子选择的都是小店铺、个体户。
对于这些“与时俱进”的不法行为,究竟有何惩罚?又是如何量刑呢?近日消息,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对该类型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邹晓敏先后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台湾脆皮玉米店、章鱼小丸子店、世茂摩天城商场可可柠檬奶茶店、石狮市湖东菜市场、长福菜市场、五星菜市场、洋下菜市场,以及晋江市青阳街道等地的店铺、摊位,乘无人注意之机,将上述店铺、摊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掉换(覆盖)为自己的微信收款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经查,被告人邹晓敏获取被害人郑某、王某等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983.03元。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邹晓敏在石狮市华山酒店附近路边被公安人员抓获。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晓敏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求法院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判处。
但经过审判,石狮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晓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总金额为人民币6983.0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也就是说法院和公诉人对“二维码偷换案”定罪是不一样的。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
1、被告人邹晓敏采用秘密手段,掉换(覆盖)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秘密掉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
2、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被告人秘密掉换(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
3、被告人并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所谓“诈骗”,即有人“使诈”、有人“受骗”。
被告人与商家或顾客没有任何联络,包括当面及隔空(网络电信)接触,除了掉换二维码外,被告人对商家及顾客的付款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商家让顾客扫描支付,正是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的结果,使得商家没有发现二维码已被掉包,而非主观上自愿向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二维码交付财物。顾客基于商家的指令,当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维码转账付款,其结果由商家承担,不存在顾客受被告人欺骗的情形。顾客不是受骗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骗者。
被告人邹晓敏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其以秘密手段掉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晓敏构成诈骗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
最终,被告人邹晓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09.2元,没收违法所得1373.83元,上缴国库。没收作案工具苹果4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涉第三方支付的侵财行为最大的特点就是“盗骗交织”。此前,华东政法大学专家刘宪权认为大多涉及第三方支付方式侵财应属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一般认为,定性“盗骗交织”类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属于“主动获取”还是“被动交付”。因而正确理解诈骗类犯罪的“被动交付”与盗窃罪的“主动获取”便成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主动获取”指的是行为人采取积极主动的手段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并未作出转移财物占有的意思表示。而“被动交付”是指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或者“被迫”地作出转移财物占有的意思表示,从而将财物“错误地”交付给了行为人。
第三方支付账户可以看作是一个电子钱包,如果偷支付宝的钱就和偷钱包里的钱一样,那么涉第三方支付方式侵财行为属于盗窃犯罪。但第三方支付又不是一个单纯的“钱包”,通常在“丢钱”之前,通常进行某些前提操作。比如点击有毒链接、链接钓鱼Wifi等,可以说网络技术的发展模糊了“主动获取”和“被动交付”的界限。
小编认为,此前大多数涉第三方支付方式侵财行为大多应该理解为“被动交付型”犯罪,一般也定性为诈骗罪。但是在二维码支付风靡线下场景后,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交付”又必须根据具体案例重新审视。
涉第三方支付的侵财行为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还是要看具体案例。对于要了解更多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朋友可以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在第266条,盗窃罪264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时,二者都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是也不会出人命。
展开全文
- 法制日报 | 2022/3/29 18:09:42
- 生活晨报 | 2020/7/24 9:13:37
- 广州律协 | 2020/6/15 9:52:13
- 检察日报 | 2017/12/18 9:35:35
- 移动支付网 | 2022/8/30 17:15:01
- 移动支付网 | 2022/8/18 17:25:44
- 安达拉社 | 2022/7/12 11:29:45
- 未名湖数字金融研究 | 2022/5/7 10:51:28
- 安达拉社 | 2022/3/19 10:22:48
- 移动支付网 | 2022/3/9 17:30:03
- 越通社 | 2022/2/18 9:47:08
- 印尼商报 | 2022/2/12 17:43:38
- 印尼商报 | 2021/12/6 9:34:16
- 印尼商报 | 2021/11/4 13:10:04
- 印度尼西亚商报 | 2021/9/27 16: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