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为什么会被判刑?
瑶柱移动支付网2019/10/23 19:12:18

据澎湃新闻报道,江苏扬州市国资委原主任黄道龙2019年5月一审获刑后,其儿子黄宇也于8月底一审被判。黄宇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仪征市(县级市,扬州代管)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仪征市检察院指出,黄宇以扬州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注:银联本身不受理POS机业务,疑为银联商务)、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申领了两台POS机,2013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黄宇使用30张信用卡为自己刷卡套现17593087.27元,为他人(王某、田某某)套取现金173618元,刷卡套现人民币17766705.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仪征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按此解释,套现违法无疑,劝各位早日从良回头是岸,不过也先别急着自首。继续往下看,套现也分情节严重与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或者说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情况如下: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指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都可以被立案追诉,黄宇套现超过1700万,已属于情节严重范畴。

对此指控,黄宇解释称其公司从事农产品经营,涉及农村工作人员工资、运输费、包装费等相关费用。申领POS机,刷卡套现是为先行垫付,方便资金结算。黄宇认为自己办理POS机套现和为他人套现,均不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此外他咨询过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也得到了“只要按时还款,该行为就不违法”的回复。

与此同时,在2012-2016年期间,各大银行主动联系给其办理大额信用卡。黄宇辩称:“如果说我的这一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相信各大银行也不会主动联系我去办信用卡。”对于刷卡行为的事实,黄宇并不否认。但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他持保留意见,并向扬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总结一下的黄宇解释就是,POS机随便领、经营压力、银行信用卡助攻、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张口就来等诸多原因,共同造成套现的事实。

除了信用卡套现,花呗等消费金融类产品套现同样违法。

2018年6月,备受各界关注的全国首例“花呗”套现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90后”男子杜某某帮助他人利用“花呗”套现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结论:好好工作,远离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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