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政策,自2015年8月对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启动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来,共注销的支付机构达34家。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注销许可支付机构依据的政策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该政策对注销许可支付机构要求如下: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3、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4、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5.、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6、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7、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该政策对注销许可支付机构要求如下: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三)《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该政策对注销许可支付机构要求如下:
第四十九条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1、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的;
2、无故未按约定时限为特约商户办理资金结算,或截留、挪用特约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的;
3、对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未尽调查等处理职责,或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并造成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
4、对外包业务疏于管理,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
5、支付机构或其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发生账户信息泄露事件的。
第五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成银行卡清算机构停止为其服务,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建议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暂停收单业务或注销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2、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15〕358号)
该政策第六点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全面掌握辖区内支付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及续展意愿。对于支付机构许可存续期间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应指导其客观审慎开展续展申请,敦促引导其开展兼并重组、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或覆盖范围、稳妥安排市场退出等工作:
1、截至申请日,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的;
2、已获许可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未实质开展过,或连续停止2年以上的;
3、发生占用、挪用、借用客户备付金行为的;
4、存在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行为的;
5、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
6、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数据等手段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或恶意拒绝、阻碍检查监督的;
7、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8、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较大金额行政处罚的;
9、在支付业务设施安全及风险监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较大规模的盗窃、出卖、泄露、丟失客户信息情形的;
10、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11、存在其他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风险隐患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注销许可支付机构数量及理由
注销许可的支付机构如下表:
三、注销许可机构分析
(一)注销时间
注销时间为2015年注销2家,2016年3家,2017年19家,2018年9家,2019年1家。
(二)注销理由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已注销许可机构信息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予续展信息公示显示,34家注销机构存在如下理由及机构数量:
1、因发生挪用客户备份金等重大违规行为的机构为3家。
2、因机构主动申请注销的为2家。
3、因未提交续展申请的机构为1家。
4、因不予续展而注销的机构为10家,主要原因为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15〕358号)第六条规定的不予续展情形。
5、因两家支付机构为同一投资人或关联关系而注销的1家机构的为9家。
6、因支付机构变更主要出资人为同一投资人而注销的机构为3家。
7、因不予续展而注销的机构为6家,原因是不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规定。
四、总结
通过对34家注销许可机构分析,如央行通过支付公司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关联公司之间的合并;及央行对多次违规转让,存在大量虚假商户,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支付业务不符合标准要求、擅自转让以及违规挪用、占用客户备用金等实施注销。认为已注销原因主要是央行严格监管和对支付市场进行合理优化的结果。
同时,笔者认为随着支行行业趋向成熟,支付机构市场结构已基本确定,部分中小机构难有发展,尤其是预付卡机构。该类型机构将逐步开展主动注销,或在下次续展中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15〕358号)第六条规定的不予续展情形执行,将难以获得续展。
另外,看出部分支付机构通过兼并整合发展困难的中小机构并注销,增加现有机构的业务范围或业务类型是一种对各方来说都是不错的选择。如江苏瑞祥并购安徽新思维,并注销其后把该公司业务范围在央行许可后增加安徽省。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购湖北蓝天星投资有限公司,并注销其后把该公司业务范围在央行许可后增加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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