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电诈提供支付通道,“跑分项目”团伙落网
2020/3/30 9:25:40

疫情期间拒绝了“病毒”躲过了“口罩、消毒水”诈骗却“陷”在了“兼职招工”的路上就在全国上下复工复产之际骗子们也静悄悄地开工了为了保“业绩”,纷纷开展“业务”虽然防骗提醒铺天盖地可上当受骗的人还是一茬接一茬近日,长沙县公安局新安派出所在刑侦大队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两天三晚的奋战成功捣毁电诈窝点1个,刑事拘留3人。

3月18日,新安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泉塘街道梨江社区某酒店有人利用招工的方式,获取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接警后,值班副所长罗立新凭借多年的刑侦工作经验及对电诈案的敏锐性,对该案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赶赴现场,发现该警情高度疑似电信诈骗案件,为进一步查实该案,新安派出所第一时间将情况汇报给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鑫,请求刑侦大队支援,并在现场及时控制嫌疑人李某、孙某、王某某等7人。

经查,该团伙系利用“跑分网络兼职项目”模式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团伙人员众多,本案嫌疑人李某、孙某、王某某等人互相勾结,通过向上线缴纳保证金方式加入团伙,以长沙县泉塘街道梨江社区多个宾馆为隐藏地点,在互联网发布兼职信息吸纳大量兼职者,再以返佣金方式用兼职者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注册大量支付宝账号,为境外赌博网站商户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资金支付通道,从中获利。

目前,嫌疑人李某、孙某、王某某3人因涉嫌电信诈骗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深挖、资金冻结工作正在进行中。

什么是“跑分”?

所谓“跑分”,就是一些非法网络支付平台利用参与者收款二维码进行收款,并承诺给予佣金奖励。

1.参与者提供收款二维码给非法网络支付平台,同时也给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2.非法网络支付平台利用这些收款二维码进行收款。

3.每当用户收到一笔款项时,对应缴纳的保证金就会相应减少,由此来完成一进一出的“跑分”行为,同时用户会得到一定比例的佣金。

不难发现,所谓“跑分”实际上就是非法网络支付平台利用你的二维码收钱。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所谓“跑分”平台要利用他人的收款二维码收钱呢?

这样看似“稳赚不赔”的“项目”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呢?

相关专家表示,所谓的“跑分”实际上其根本目的就是利用正常用户的支付账户进行洗款,为黑/灰产团伙(赌博、色情欺诈等团伙)规避安全打击。比如,网络博彩公司自身的收款账户很容易被查被封,为了降低风险和逃避打击,寻找一些代理,许诺佣金奖励,然后将“跑分”平台包装成所谓“网赚项目”。之后就利用参与者收款二维码去协助收款,其本质就是帮赌博团伙洗钱。

普法时间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倒卖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账号等违法交易十分活跃,银行卡信息上千元,微信、支付宝账号几百元……这些被买卖的账户、账号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网络赌博、洗钱、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少不法分子还将违法交易黑手伸向社会阅历浅的青少年学生,让这些本应在象牙塔里健康成长的孩子们的未来蒙上一层阴影。

出让账户将影响征信,公众防范意识要增强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单位将对不法分子利用买卖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移赃款、逃避打击等问题加大惩戒力度,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人员征信记录将受影响。

此外,《通知》明确,公安机关认定的涉嫌非法买卖账户、冒名开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其信息还将被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针对转移诈骗资金向单位支付账户转移的新趋势,《通知》还要求加强单位支付账户开户审核和存量账户的核实。

个人账户与注册者本人具有连带关系,使用者非法使用,注册者不能以不知情免责。

对于向违法犯罪行为人售卖微信、支付宝账号的售卖者,如果他们在售卖时即知晓对方购买账号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则应当将他们视为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共同实施者或者共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实中,购买、租用者在使用微信、支付宝账号时,往往会承诺不会用于非法目的,而出租、出售者即便想到他人可能会用于非法目的,也会简单地认为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这种侥幸心理往往会引发一系列未知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违反此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违反此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转载目的在于知识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刊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阅读
资讯查询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