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 | 周振海: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
2021/3/4 11:13:04

去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正案,从立法上确立了“自洗钱”单独入罪,这一修改备受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多年来持续关注和推动“反洗钱”立法相关工作。在接受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专访时,周振海表示,建议下一步在司法实践中加快推动落实我国“自洗钱”犯罪立案宣判,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

今年两会,周振海还带来了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议案和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

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您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周振海:近年来,洗钱犯罪以及存在洗钱行为的案件频发,其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设立“洗钱罪”以来,我国洗钱罪判决数量始终处于较低水平。究其原因,大量“自洗钱”行为无法以独立“洗钱罪”名义定罪,是造成洗钱罪定罪数量低的重要原因,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以及执法、司法和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第十四条对洗钱罪进行修改,正式将“自洗钱”入刑,意味着特定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也能构成洗钱罪,这一修改弥补了我国反洗钱刑法体系的漏洞,也与当下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犯罪的大趋势相吻合。

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有其必要性:

一是应对当前严峻的洗钱犯罪形势,维护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据估计近十年来,我国内地每年洗到海外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逆差。自洗钱犯罪作为洗钱犯罪中最为常见的形式,其不仅侵害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导致资本外逃、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妨害对犯罪活动的司法追究,诱发重复犯罪,甚至成为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源。

二是解决洗钱罪追诉不足,增强我国《刑法》洗钱罪适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对洗钱罪追诉不足的窘境,未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是极为重要的原因。

三是我国打击跨境犯罪,开展境外追赃追逃工作的必要保障。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背景之下,实施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跨国界、跨区域实施洗钱行为,实施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国内犯罪,其将犯罪所得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到国外进行清洗,若我国不能将“自洗钱”单独入罪,一方面将使得违法犯罪分子对后续的自洗钱行为有恃无恐,更加肆意妄为的进行跨国洗钱,严重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国际引渡必须遵循双重犯罪原则,我国无法要求他国(且他国也无法要求我国)引渡跨国违法犯罪分子,这将严重影响我国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正常行使。

四是对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现实要求。“自洗钱”单独入罪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合作的必然要求。我国亟待向国际反洗钱标准看齐,积极推进互评估后续整改措施,力争在国际反洗钱组织决策管理层发挥更大作用。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周振海:真正推动落实“自洗钱”立案宣判,需要司法机关充分认识到严惩自洗钱犯罪的重大意义,在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中互相配合,切实改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倾向。同时司法实践表明,通过反洗钱协调机制开展跨部门协作对洗钱罪案例的成功宣判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建议在“自洗钱”单独入罪立法改革之后,进一步深化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此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自洗钱犯罪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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