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征信领域再次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多位两会代表提出了关于征信的建议,其中包括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修订《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内容。
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加快制定《征信法》,推动征信业在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
白鹤祥认为,目前征信领域缺少一部具有顶层设计功能的基本法,在法律层面尚存在短板。一是效力层级不高,二是监管依据相对滞后于当前蓬勃发展的征信实践,三是尚未形成完整的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加紧制定并出台《征信法》,填补征信业的法律空白,形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三位一体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提升征信业法治水平,更好地引领数字经济时代征信业创新,推动征信业现代化,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白鹤祥认为目前制定《征信法》具有现实可行性。具体表现为,一是有较为完备的法制基础;二是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三是有较为广泛的实践基础。
在白鹤祥建议中,制定《征信法》,要重点考虑以下六个方面内容。一是征信立法框架;二是坚持征信法定原则;三是调控适度,公私兼顾;四是明确征信机构准入和管理;五是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六是突出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央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征信立法亟待健全完善,建议制定《征信管理法》
陈建华认为,随着网络技术不断革新、互联网征信模式快速发展以及征信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我国征信业在新形势下面临诸多挑战,征信法律效力位阶较低、传统征信监管模式相对滞后、新旧法律法规适用衔接不畅等问题日渐凸显,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主的现行征信立法亟待健全完善。
大量互联网企业基于电子商务、网络社交平台、互联网金融等产品和服务获得海量数据资源,足以评估信息主体日常行为习惯、信用状况、信用风险以及进行有效的信贷需求预测,也就是互联网征信。随着互联网征信不断发展壮大,互联网征信机构在数据来源、数据种类、覆盖群体和应用领域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实质上承担着补充征信角色。而《征信业管理条例》设定的传统监管规则相对滞后,监管范畴限于传统征信业务类型。
《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已对征信相关业务提出新要求,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首的现行征信法律制度不能有效适用衔接,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对征信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息合规使用、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结合当前行业背景和立法实际,陈建华建议制定《征信管理法》,并至少完善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征信边界和范围,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二是区分信用信息种类,完善征信信息处理规则;三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实现隐私性与公开性的有效平衡;四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鼓励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五是健全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推动建立良性监管机制;六是新增信用评级等业务规则,全面规范征信市场发展。
安徽省工商联副主席潘保春:建议修订《征信业管理条例》,消除信用惩戒泛化担忧
潘保春认为,在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成为当务之急,个人信用立法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致使社会信用管理的触角,已经延伸至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
潘保春建议,对2013年3月15日起首次颁布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主要包括以下3点内容:
一是新增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严格框定信用边界,对社会信用治理边界的共识,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对涉及信用条款的文件用语,进行统一和规范。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该管什么,同时阐明信用奖惩措施的实施原则,让信用治理不出格、不失当。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做到概念清晰、区分明确。公众只有了解、理解,才可能支持、遵循,尽快形成社会共识。对于各地已经发布的信用文件,由原发布部门尽快修改或向公众解释说明。
三是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全国共享。在信用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逐渐开放信用信息商业化运作,推动我国信用信息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长期有序良好发展。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建议企业征信系统扩大收录信息,将非金融信用信息纳入其中
周延礼认为许多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仍未被纳入征信体系,特别是与银行信贷往来不多或是没有银行信贷关系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游离在央行企业征信系统之外。进一步完善、丰富企业信用体系,通过吸纳更多维度的企业信用信息,一方面能够将更广泛的中小市场主体纳入征信,服务更多中小微企业;另一方面通过纳入非金融企业信用数据,建立立体式、多维度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增加央行企业征信报告的适用场景,引导、规范企业征信市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周延礼建议,央行企业征信系统可进一步扩大收录企业信息目录,将非融资类信息、非融资类政务数据、非融资类信用保险数据、非融资信用场景企业信用评价数据、非融资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等信用信息纳入,以增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精准性。
在这基础上,周延礼还建议建立非融资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相较个人征信,企业征信缺少标准化的数据指标与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企业征信市场存在信息采集难、行业规模小、盈利能力差、发展不规范等问题。在央行企业征信扩大数据来源试点基础上,通过参与市场,对企业信用标准进行验证与完善,逐步建立起企业信用评价的明确标准,推动企业征信市场与金融保险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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