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的各自出资比例、总量以及集中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的相关规定既涉及众多互联网机构特别是头部平台,又对各家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银行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在笔者看来,《通知》既规范了联合贷款业务,又约束了经营主体的行为,核心是限制银行放贷冲动,力促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回归当地、回归本源。
再提风险控制要求,扩展风险管理边界
《通知》第一条再提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这看似老生常谈,甚至有观点认为《通知》未明确何为“关键环节”,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产生误读,但笔者并不认同。《通知》指出,其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有效实施2020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这两份文件都强调“风险不能外包”——毕竟这是银行经营的禁区,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经过比较不难发现,《通知》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风控的管理边界,扩大了监管范围。《办法》在第一章第八条单独用一整段强调:“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与第一章第三条关于互联网贷款定义中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前后呼应。对照两份文件可以看出,不能外包的业务范围从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环节进一步扩大到“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并覆盖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通用的“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显而易见,监管进一步趋严,对于外包风险的容忍度持续降低。相比大中型银行,中小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在尝试新业务探索新方向时更容易滋生风险,这可能是监管层重申风险控制的初衷。
从降杠杆出发,意在防范风险
《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具体规模以及比例未作出明确限制,而《通知》不仅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还对合作机构集中度以及互联网贷款的总量和限额提出定量要求。从定量要求来看,这一规定对中小银行特别是地方法人机构的影响最大。中小银行的资本相对稀缺,补充渠道也比较单一,同时,由于业务规模不大,更容易触碰到集中度以及贷款总量要求的“天花板”。
《通知》降杠杆的意图非常明显,根本目的还是严控风险。在联合贷款业务中,双方通常是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出资比例提升后,受资质(多是小贷牌照)约束,合作机构的业务规模自然会受到限制,但更重要的是其承担了更多的风险。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联合贷款,银行与合作机构的出资比例大多为1:9或2:8,甚至有的为1:99。由于出资比例不大,合作机构通常只是象征性地承担风险,实质风险都由银行承担。《通知》出台后,互联网联合贷款将真正回归联合出资、风险共担的本源。
此外,也存在另一种情形,即合作双方可以将业务模式从“联合贷”模式转变为“助贷”模式,从共同出资模式转变成收取固定比例分润的模式,贷款全部由银行发放,同时风险全部由银行承担。这可能也正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风险一旦完整进入银行体系,必定会受到从风险管控流程到不良认定乃至拨备计提等覆盖全流程的全面、充分的监管。而自今年1月起,银保监会在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中增加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基本情况表(G09_Ⅰ)、前十大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情况表(G09_Ⅱ),专门统计互联网贷款的情况,报表颗粒度小且维度众多,将使监管层能更加深入地了解互联网贷款的真实情况。
转变态度,对地方法人银行说不
从内容来看,《通知》表面上是对业务的监管,而实质上是对经营主体的监管。《办法》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办法》总体基调是审慎的,但允许跨区业务的开展。而《通知》则直接规定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虽然设置了业务的过渡期,但对地方法人银行不得再开展跨地区经营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即“地方银行服务地方”。同时,《通知》指出“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也就是说,百信银行、招商拓扑银行等直销银行以及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等民营互联网银行不受跨区经营的限制。
人民银行发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中专门提到“引导大型银行服务重心下沉”,“促进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聚焦主责主业,回归当地、回归本源”。银保监会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共有4607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4100家。从监管视角来看,中国不缺大银行,更不缺银行。如何发挥中小银行特别是地方法人银行在服务区域经济和小微民营企业中的作用,是监管机构正在思考的问题。
互联网贷款的未来
监管部门允许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初衷是为贷款业务植入互联网基因,为目标市场、人群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所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但问题和不足也不容忽视。
《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用相当篇幅讨论了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特别提到在我国消费贷款快速扩张的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忽视了消费金融背后所蕴含的风险,客户资质下沉明显,多头共债和过度授信问题突出。从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陆续出台的一系列规定来看,未来对于互联网贷款的监管将继续趋严。
《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定义进行了明确,使其涵盖了市场上所有的相关业务类型;《通知》则主要针对联合贷款。未来,监管机构很有可能会对《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重新规定或进一步细化,而助贷模式将是下一步规范的重点。助贷模式本身无可厚非,但其增信安排极易引发风险。一些助贷机构通过风险保障金的模式进行风险兜底承诺,按放款规模的一定比例设置资金池,将资金用于逾期贷款的清偿。此模式下,助贷机构得到了贷款收益分润,而银行端在获取贷款利息收入的同时,由于有增信而实现了贷款零不良。但当经济不景气造成借款人还款困难时,银行端所发放的贷款出现不良率上升而新增放款量下降的局面,这就很可能击穿之前约定好的资金池。这时,风险缓释手段失效,不良贷款浮出水面;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模式下,中小银行锻炼自主风控能力可能将是一句空话。
近期发布的监管文件多次提到“回归”一词。“回归”是一个数学名词,指的是无论事物是线性的还是非线性的,它总是倾向于朝着某种“平均”发展,最终回归于事物本来的面目。我们也期待互联网贷款的“回归”。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供职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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