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某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彬明知微信昵称为“L”的人(另案处理)系网络赌博平台的工作人员,仍受雇于“L”,并介绍被告人林某松、张某清加入,在三明市沙县区被告人张某清哥哥家中,经网络赌博平台工作人员指引,通过微信、QQ等与参赌人员联系,当参赌人员网络赌博需要上、下分时,被告人张某彬与被告人林某松、张某清轮流值班,以微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作为收付款工具,为网络参赌人员充值或提现。
其中,被告人张某彬上夜班,每天工资500元,同时提供其名下支付宝和两张银行卡用于上下分支付结算;被告人林某松、张某清上白班,两人每天工资合计500元,同时被告人林某松提供两个微信账号用于上下分支付结算。被告人张某清在被告人林某松没空时顶班。
经查,自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彬、林某松、张某清等人通过6个银行卡账户、9个支付宝账号,为网络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累计赌资13189282.46元,被告人张某彬非法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林某松、张某清非法获利共20000余元。
2021年9月初,被告人杨某梅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资金系犯罪所得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及一张电话号码卡租借给“张姓男子”(另案处理),用于转移非法资金,并为其提供刷脸服务2次,获利9000元。经查,被告人杨某梅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自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1月14日,流入资金累计8905999.07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梅于2022年6月28日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妇幼保健院临床诊断为早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彬、林某松、张某清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人民币13189282.4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累计金额人民币8905999.0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认罪认罚阶段、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被告人杨某梅系怀孕的妇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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