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开放我国支付清算市场,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时机是否成熟?
信陵神州移动支付网2017/11/22 10:04:50

一、银行卡清算市场背景介绍

银行卡清算业务,是银行卡持卡人用卡交易后,银行与银行、银行与受理卡片的商家之间的资金结算、转账的过程。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银行卡产业链条中处于枢纽位置,通过促进银行卡服务的标准化、居间协调各方利益,实现银行卡的规模发行与广泛受理,提高了银行卡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效率。同时,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范对维护银行卡交易的正常秩序和支付体系的稳定运行影响巨大。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已形成一定产业集群和市场规模,成为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和服务民生的重要助推力量。银行卡清算机构在银行卡产业中居于核心地位,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

为完善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防范清算风险,维护支付体系稳定,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国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关于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服务指南》等相关政策,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未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并明确了办理条件、流程等要求。

据《北京商报》11月8日消息:VISA和美国运通已向中国央行提交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材料,央行已经与其就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充分沟通,但因VISA和美国运通尚未按要求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尚无法正式受理。另据了解,目前,国外的银行卡组织、国内部分机构也在关注银行卡清算机构许可政策。

二、央行最新政策解读

2017年1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第六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表示,我国将大幅放宽金融业市场准入,欢迎和鼓励外资进入支付清算市场。

范行长表示,我国将全面开放支付产业的交易、清算和结算环节,全面放开账户、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业务。全面开放,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均衡开放,通过续展等监管措施实现优胜劣汰,同时鼓励有实力、可持续发展的中外资机构入场开展业务,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支付机构结构优化。有序开放,实践中遵循先放开前端交易和结算,后放开后台清算的总体开放顺序

下一步需要快字当头,推进电子支付领域的对外开放,欢迎和鼓励外资参与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和竞争。参与我国内陆市场扩展,促进我国支付服务市场格局进一步优化。

此外,范行长表示,当前迫在眉睫的工作是梳理制度、政策,凡是同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条款,要先期废止和修订。支付业务属于重要的金融业务,无论是国有经营主体、民营主体还是外资机构,不管从事哪种业务,一律实行准入,一律纳入监管。要借对外开放东风,进一步扎牢政府监管的制度笼子,对支付业务全覆盖,对违规行为零容忍。不管是哪家机构违反监管规定,坚持有(违)反必查,有查必罚,罚必从严。

业内相关人士分析指出,推动我国支付产业全面开放,是我国支付产业面临的一次重大机遇和洗礼,也是人民银行作为产业监管部门做出的重大决策。同时,会加快支付清算牌照的发放。另笔者和部分机构负责人交流,相关负责人听到范行长的讲话很兴奋,认为中国金融市场全面放开,包括银行卡清算机构。

综上信息,笔者认为银行卡清算机构许可进入倒计时了,应进行了相应准备并开展申请工作。

三、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等相关规定,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 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前述主要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者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提出申请前应当连续从事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等业务5年以上,连续盈利3年以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核准的任职资格。

具备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钱措施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发起设立或者投资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依法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流程

筹备申请流程

开业申请流程

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期为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申请人应当在筹备期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流程如下:

 

五、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材料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准入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在各阶段向央行分别提出筹备申请或开业申请,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筹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筹备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理由等,并附《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非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应当提交业务剥离计划,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可证明其资本实力符合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

4.真实、完整、公允的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设立时间不足一年的除外;

5.出资人出资决议,出资金额、方式及资金来源,以及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并附出资人列表(见附件2);

6.主要出资人和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和从业经历证明等。出资人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其投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应说明直接出资人至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和股权结构图,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还应说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产净资产规模、经营情况与企业前景等;

8.公司组织架构设置、财务独立性、风控体系构建及合规机制建设等情况说明;

9.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方案、组织架构方案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条件说明;

10.银行卡清算品牌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证,使用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的,应当提供出资人的商标权属证明、转让协议或授权使用协议,以及申请人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

11.银行卡清算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包括业务基础与经营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和经济效益分析、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与实施情况等;

12.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框架,应结构完整,列明基本内容及关键要点,业务标准体系包括卡片标准、受理标准、信息交换标准、业务处理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等,业务规则包括入网机构管理、银行卡卡片规则和各项业务的规则等;

13.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差错争议业务处理、双标识卡持卡人对交易路由的自主选择等;

14.筹备工作方案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履历;

15.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开业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筹备期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开业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及筹备工作完成情况等,并附《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3);

2.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说明;

3.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架构报告、建设报告、业务连续性计划及应急预案;

4.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标准符合和技术安全证明材料;

5.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关于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决议、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4),每一个拟任人的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5)及其履历说明、学历、技术职称、具备担任职务所需独立性的说明、无犯罪记录和未受相关行政处罚的证明或说明文件等;

6.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合规机制材料;

7.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支付网络信息安全标准、入网安全管理机制、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核心业务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测评报告、独立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含安全性测试报告、科技风险评估报告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

8.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内控制度文件、岗位设置材料及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等;

9.筹备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原筹备申请材料变动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附《原筹备申请材料变动或实施情况表》(见附件6);

10.为满足银行卡清算业务专营性要求,剥离其他业务的完成情况;

11.申请人拟使用境外银行卡清算品牌,且拥有该品牌的境外机构已为境内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还应提供该服务由境外机构向申请人进行迁移的工作计划与方案;

12.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在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受理其开业申请材料。

六、银行卡清算核心业务系统说明

根据《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的相关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应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且其核心业务系统不得外包。

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核心业务系统是指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差错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及其灾备系统等。

业务处理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的银行卡清算交易转接系统和清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的对银行卡清算业务参与主体和服务内容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管控的系统。差错处理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的用于入网机构间提交差错交易、争议案件以解决交易差错、争议及疑问的电子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为入网机构提供当日交易查询、历史交易查询、交易统计分析、清算文件上送与下载、发卡行标识代码信息下发、汇率信息查询与下发等信息服务的辅助系统。灾备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为应对异常灾难的发生提前建立的相关系统的备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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