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新规全面解析
2021/1/12 9:18:47

2021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该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

笔者对比了2013年4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原规),并就相关更新内容与业内专业人士讨论后对新规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一、明确征信业务办理办法适用机构的范围

原规中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而新规第二条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新规扩大了管理范围,原则上不仅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持牌机构,还包括涉及到征信业务相关活动的企业,这样为后续出手管理非持牌的第三方数据公司流出了空间。

二、明确征信业务范围

原规中没有明确征信业务指定的范围,而新规第三条改为“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在征信业务管理机构范围基础上,人行进一步明确了征信业务具体范围,将大部分三方大数据公司的主要经营纳入管理,这样就避免了非持牌机构的“监管利差”。

三、明确定义征信采集原则

新规第五条明确“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而原规中没有任何有关征信采集原则的描述。”

该条规则可以说是新规的根本纲领,任何超过“最少”和“必要”的征信收集方式都可以被监管机构认定为违规,可以说这也定性了监管和国家对于非人行征信信息在采集和使用中的根本态度。

四、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数据使用划分明确

新规第十三条新增“征信机构采集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信用信息,不作为个人信用信息。”

目前部分企业征信公司在收集企业相关高管个人信息时往往会作为个人征信的一个维度使用,该条就禁止了这部分数据的使用方式。

五、个人征信信息的保存和修改

新规第十四条新增“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该条规定典型的就是针对非人行征信信息提出的要求,目前在网络贷款多头借贷、出行隐私等数据收集过程中,部分非持牌第三方数据公司无法收集完毕客观闭环的数据情况,存在着将结果数据主管推测修改保存的实际情况,该新规就堵死了篡改信息的非合规行为,是有利于征信市场公平性原则的,因为通常持牌机构不敢做出这类违规操作。

六、个人征信信息的公开免费查询

新规第二十三条新增“征信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营业场所、委托其他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每年两次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目前人行征信已经通过商业银行自助征信查询机以及官网提供了免费征信报告查询服务,但对于人行征信外的其他个人征信数据,按照新规前文要求,如果征信收集机构在个人同意且明确告知征信收集机构的前提下,还需要提供每年两次的免费信用查询报告,该报告比起每年两次的查询费用,对于个人来说可能知晓征信查询机构到底收集了多少个人数据信息更有实际意义,这点来说监管机构充分考虑到了个人征信隐私的保护,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征信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七、征信模型公开

新规第二十五条新增“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评价服务的,评价使用的所有数据应当在向信息主体提供的信用报告中展示。征信机构应当对外披露个人信用评价类产品所采用的评分方法和模型,披露程度以反映评价可信性为限。”

这条新规可谓是抄了非持牌机构的后路,目前持牌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还在对传统人行征信的建模和评分能力完善中,非持牌机构通常是通过大数据、模型引擎“黑盒”方式赚取基础数据和加工数据差价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按照监管要求公开评价评分方法和模型,短期不说银行持牌机构能复制,但梅娜丽莎神秘面纱揭开后,数据价差估计将大大缩水。

八、征信信息“真心话”

新规第三十八条新增“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三)信用评分的主要要素及占比;(四)反欺诈服务中的欺诈认定标准;(五)异议处理流程;(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明确要求征信信息几乎全维度的“真心话”公开信息类别、格式内容、评分要素和认定标准,如果相关从业机构不遵守该条规则,将直接违规。

笔者最后想说人行颁布的新规不仅仅是针对商业银行等持牌机构,通篇重点篇幅是针对BAT等互联网巨头和同盾等大数据领先企业,比起传统金融机构,新兴的涉及到征信管理办法范围的互联网企业更要认真比对新老办法,好好理解监管机构的“真心话”,不要和监管玩“大冒险”的游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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