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号文中买卖银行卡者暂停所有业务规定实施了
移动支付网 2017/1/4 19:08:45

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对买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正式实施。

大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反映出,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出租、出借、出卖给他人,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些租来、借来、买来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冒用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以及冒用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行为屡禁不止,成为当前落实账户实名制工作中的难点。

为切实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9月30日出台的《通知》建立了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行为的惩戒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就是说,单位和个人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属实的,银行机构在5年内暂停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ATM等非柜面业务,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机构在5年内暂停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单位和个人被暂停银行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后,就不能享受网上购物、手机转账、网络约车、ATM取款等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其资金结算只能到银行柜台办理。另外,所有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将在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银行账户、支付账户。


展开全文
相关阅读
资讯查询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