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非银行支付业务正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根据《办法》规定,非银行支付业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三个大的门类,其中网络支付又可以细分为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货币汇兑现已取消)。
但问题在于《办法》没有对网络支付的各个细分门类明确具体的含义,仅能通过名称的字面意义进行理解。这在当时是没有啥问题的。
但是随着后来智能手机和3G网络的普及,手机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的互联网终端设备,再后来手机超越PC坐上了互联网终端的头把交椅。那么问题就来了,通过手机依托互联网办理的支付业务,到底算互联网支付呢还是算移动电话支付呢?
我们且看监管部门相关文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对这两个概念的厘定:
持有两种不同意见的人争锋相对。一些人认为通过最主要的互联网终端依托互联网办理的业务,理所当然应当算作互联网支付。虽然这只是最简单而直接的字面解释,但是对网络支付具体门类的划分本来就只能字面解释,所以这个解释就是合理的。
另一些人认为如果这也能算互联网支付,那么移动电话支付这个许可就毫无意义了,就应当取消。既然人民银行同时保留了互联网支付与移动电话支付两种业务许可,二者必然应当有所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两种观点都说得非常有道理,谁也说服不了谁。有人将这个问题抛到了人民银行,希望从监管的角度得到答案,可人民银行也是模棱两可不置可否。这成了行业的不解之谜。
争论的出现,也反映在了市场端。从最近的牌照并购市场来看,好多买家点名只要互联网支付牌照,而对是否有移动支付牌照并不感兴趣。从我们的常识出发,这些买家都保有大量的移动终端设备用户,应该对移动支付牌照更有兴趣,但市场有时候就是这么诡异。
有些精明的互联网支付公司,没有移动支付牌照,也开发出了App,通过移动终端进行提供支付服务。
移动支付牌照仿佛成了一个鸡肋。
前几天,三大电信运营商联合发布《5G消息白皮书》,将RCS的概念推到了社会大众的面前。随后各大手机厂商纷纷表态全力支持,在社会上引起不小震动。而我从RCS看到了对上述问题的一种新的解释方法。
RCS增强了传统电信网络对富媒体的支持,在传统电信网络上实现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类富媒体信息的交互。
作为支付行业资深产品狗,我看到这则新闻之后的第一感官印象就是:这是传统电信网络向互联网业务的靠拢,如果通过RCS开展支付业务,可以在功能上达到与互联网支付几乎一致的效果。但RCS支付建立在传统电信网络之上,他绝不属于互联网支付,那么是否可以将他认定为移动电话支付呢?
如果从这个角度去解释,我们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一直以来由于传统电信网络缺失了对富媒体信息交互的支持,导致我们无法在传统电信网络基础上开展移动支付业务,进而就导致我们对于网络支付的认知出现了偏差,让我们无法清晰的区分互联网支付与移动电话支付之间的差异。
当RCS补上这个缺失之后,我们的认知就变得清晰起来。通过手机依托互联网办理的支付业务,当然属于互联网支付;而通过手机依托传统电信网络RCS办理的支付业务,才是真正的移动电话支付。
不得不佩服人民银行卓有远见的工作,早在10年之前就预见到了技术发展对支付行业可能带来的影响,早早地就确定了移动电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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